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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十一执行流程中的特殊事项(三)(附法律条文)

编者按:以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为基础,我们将《指引》的条文(黑色字体)涉及的法律依据及批复等进行编辑批注(批注★用蓝色字体),我们陆续分期推出,与读者共同学习成长,为读者呈现完整的执行规范体系。

(接上期)

160-2中止执行裁定

执行实施机构裁定中止执行的,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载明中止执行的事由和依据。

中止执行裁定应当送达当事人,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三次修正)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106.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102.【中止执行裁定】

中止执行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载明中止执行的事由和依据,并送达当事人。中止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106.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160-3中止执行后的恢复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104.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103.【中止执行后的恢复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160-4中止执行后执行依据被维持、撤销、变更的处理

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执行的,审查完毕后执行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一)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经再审被维持的,或者被执行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被驳回的,执行实施机构应恢复执行。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经再审被变更,或者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裁定部分不予执行,根据新的执行依据仍需继续执行的,执行实施机构应恢复执行。

(三)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经再审被变更,或者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裁定部分不予执行,但已执行的内容相当于或超出新的执行依据所确定内容的,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执行实施机构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需要执行回转的,依照本指引第162条办理。

(四)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裁定终结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以“不予执行”方式结案。需要执行回转的,依照本指引第162条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104.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

第十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第十九条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以“不予执行”方式结案。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103.【中止执行后的恢复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502.【执行完毕】

执行实施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执行完毕”结案:

(一)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

(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

(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506.【不予执行】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以“不予执行”方式结案。

160-5中止执行期间的事项处理
160-5-1续行查封、扣押、冻结

中止执行期间,因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需要对执行标的物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的,执行实施机构应当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104.【中止执行期间的续封】
中止执行期间,因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需要对执行标的物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的,执行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160-5-2异议的处理

中止执行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异议的,执行审查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执行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105.【中止执行期间异议的处理】

中止执行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三次修正)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三次修正)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0-5-3变更、追加当事人的处理

中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106.【中止执行期间当事人的变更、追加】
中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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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核查配偶通过债务人的活动分享利益,受害人可另行诉讼配偶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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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生效文书确认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担保人承担责任后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主债务人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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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外人提标的异议被驳回,另行提行为异议,目的在纠正违法执行行为且不为实体争议吸收,应审查执行行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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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遗漏当事人以及未告知权利救济途径的,应撤销执行异议裁定发回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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